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雷竞技电脑版 ;
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Laboratory Equipment(缩写GALE)。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组建,由广东省内从事与实验室技术与装备的设计、制造、研究、销售、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广东省实验室设计建造企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实验室设计建造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推动本省相关的实验室设计建造领域的发展,为我省实验室设计建造发展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打造安全、环保的实验室环境,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00 号保利世贸中心 E 座 3710。邮政编码:510220。
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1)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体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2)研究探讨实验室设计建造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实验室设计建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法令的起草与监督实施。制定实验室设计建造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等,向政府提出有关加强实验室设计建造技术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政府做好业内协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会员单位在境内、外的合法权益。
4)协助政府做好业内自律。受政府委托制定实验室设计建造业相关的准入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以及技术评定等业约、业规;协调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维护实验室设计建造技术市场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产品评优,鼓励创新。
5)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提供信息服务。收集、传播国内外实验室设计建造技术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创办信息网络资源库等。
7)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为会员开展各种类型的交流提供服务。
8)依法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各项工作任务。
9)开展对本事业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涉及实验室技术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加大科学研究和雷竞技app苹果官网下载 力度。
10)开展对会员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会员企业专业技术水平。为会员解决技术难题。
11)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在实验室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认证认可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学习先进的实验室设计建造及配套装备技术,努力提高实验室设计建造及配套装备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实验室设计建造及配套装备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并对实验室设计建造及配套装备所面临的问题、隐患,提出建议,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本协会活动原则: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政府禁止类活动。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熟的同类协会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实验室设计建造技术及配套装备和应用实验室设计建造技术及配套装备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各地实验室设计建造技术及配套装备等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
2、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协会;
5、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要求共同关心实验室设计建造技术及配套装备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业规业约,维护事业利益。
2、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5、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0元。
(六)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
(七)国外驻粤机构、港澳台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美元。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具体职权是: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4)制定会费标准;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决定会员的吸收;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8)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10)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13)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六)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报会长批准;
6)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8)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及赞助;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O一六年七月九日经雷竞技电脑版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雷竞技电脑版 的会徽主要是围绕安全、环保的要素而设计,其中会徽中的一个大写字母“G”是绿色Green的首英文字母,代表着绿色环保。“十字”图标代表着安全,而十字内像地球仪一样的图标,代表着科学实验室。会徽整体的意思是通过协会各成员的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科学、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实验室。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